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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6-1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昌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基金会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武昌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内容、方式、时限和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由秘书处归口管理,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接受捐赠情况;

(四)资助项目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住所、联系电话、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如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基本信息属于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公开的信息为准。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捐赠内容(类型、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票据等。捐赠收入可按月在基金会网站或武昌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网公示。

第九条 资助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等。项目设立时,应当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按进度及时公开有关情况,公开间隔不超过六个月;项目结束后,应当全面公开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当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捐赠人书面约定不公开其捐赠信息的,基金会尊重捐赠人意愿,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十二条 基金会通过下列渠道公开信息:

(一)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二)武昌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网及学校新闻媒体平台;

(三)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如有);

(四)其他便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的方式。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下列时限公开信息:

(一)基本信息,自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开;发生变更的,变更后三十日内公布;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开;

(三)接受捐赠信息,一般于收到捐赠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资助项目信息,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及时公开;

(五)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具体标准按照基金会章程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的信息一致,在不同渠道公开的信息应当一致。已公开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审核程序,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组织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承办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发布工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工作中产生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由经办人员整理后报秘书处审核,经秘书长审批后发布;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武昌理工学院、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会未依法公开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基金会反映。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基金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武昌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年1月15日